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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备买卖合同

发布时间:2013-12-16 12:28:14 阅读:1021次
设备买卖合同
出卖人:嵊州市众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合同编号
买售人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签订地点:
第一条:标的、数量、价款及交(提)货时间       签订时间         
 
名称   
 
规格型号
计量
单位
 
单价(元)
 
金额(元)
交(提)货时间
及数量
 
 
 
 
 
收到预付款后  工作日内交货
 
 
 
 
 
合计
¥:            元
合计人民币金额(含税价17%)大写:
第二条: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要求:符合双方约定的技术条款。
第三条: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:质保期分为两点,一是质保期最长时间为12个月,二是质保期为6个月,详见产品质保书。自用户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,质保期内出卖人应无条件地对所供设备的质量负责,并承担“三包”引起的费用。人为损坏不在“三包”范围之内,需收取材料费和适量的维修费。
第四条:包装标准、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:由出卖人负责。
第五条:随机的必装品、配件、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:安装箱单。
第六条: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:无
第七条:标的物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,若买卖售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,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。
第八条:交(提)货方式、地点;由出卖人负责送货,交货地为买售人所在地。
第九条:运输方式及到达站(港)和费用负担:用汽车运送,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,卸货由买方负责。
第十条:检验标准、方法、地点及期限:货到后按第二条验收。
第十一条:成套设备安装与调试:由出卖人负责调试和安装,买售人予以配合。
第十二条:结算方式、时间及地点:__________________
第十三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;买售人不支付预付款,本合同可自行解除。
第十四条:违约责任:按“合同法”处理。
第十五条: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: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,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功的,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
第十六条:本合同自双方签字(传真件有效)后生效。
第十七条:其它约定事项:_____________________
出卖人:嵊州市众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
税号:330683582661879
法定代表人:张伟勇
委托代理人:
电话:0575-83006259
传真;0575-82037968
开户银行:浙江嵊州农村合作银行三江支行
帐号:201000085393604
 
买售人(章):
 
住所:
法定代表人:
委托代理人:
电话;
传真:
开户银行:
帐号:
邮政编号:
(公) 证意见:
 
 
 
 
 
鉴(公)证机关(章)
经办人:
         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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